问答
一、我公司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返还被骗货物吗? 2002年4月我公司在外地购买了10吨原料,在运输途中被骗走。因犯罪嫌疑人在销赃过程中被查获,现销赃嫌疑人供认该原料确系我公司所有,但是,诈骗的主犯在逃,我公司能否请求公安机关返还被骗货物? 读者 蒋华 答: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情况,按照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0条第二款“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9条“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的规定,同时参照司法机关办案应当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或减少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原则,公安机关只要有明确的所有人和明确的所有权,应当依法、及时将货物发还,把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随案移送,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为此,你公司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返还被骗货物。
二、丈夫与别的女人偶尔发生性关系生下一子,是否重婚? 我丈夫在外经商与一女子偶尔发生性关系生下一子,经DNA亲子鉴定那孩子确系我丈夫与该女子所生,这给我和我的家庭造成极大伤害,我能否告他重婚? 读者 朱鹃 答:根据《刑法》第258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我认为你告你丈夫重婚应当有他以夫妻名义与该女子同居的事实证据。虽然你丈夫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生下一子,但是,如果他没有与该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尚不构成重婚罪,你说的偶尔发生性关系与长期同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是一回事,生了孩子并不能直接证明就系重婚。
三、我需支付A公司的违约金吗? 我自去年6月份同杭州A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5年。我们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另一方违约金2万元。由于工作环境不好,我在今年7月1日向公司提交了辞呈。30天后,我开始找工作,今年11月初,我同B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最近,我收到A公司一份函件,要求我支付约定的2万元违约金,请问:A公司的要求合法吗? 读者 范彬 答:以后碰到类似问题要注意,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应当妥善解决好善后问题,例如岗位交接手续同违约责任等。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60天,A公司向你提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当然合法,但是,如果A公司在你提交辞呈后90天内没有向你主张过要求支付违约金,A公司已经超过60天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不管仲裁委、法院都将不会支持A公司要求你支付违约金的主张。
|